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统一收据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委)农办:
基于我市行政村规模调整的新情况,为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票据监管,确保统一收据的规范使用和管理,根据嵊州市农业局、嵊州市财政局、嵊州市监察局嵊农[2005]113号“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决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统一收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统一收据清理和核销。为规范农村统一收据的使用,各地农经站须对辖区内2006年以来领用的《嵊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准购证领用为依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和核销;对只使用部分的票据,要作剪角处理;对尚无(整本)使用的,由各地农经部门统一收缴、封存;如若发现票据遗失,除讲明情况外,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严格凭证领购制度。“嵊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其使用对象为村经济合作社(包括原撤并前的行政村)。涉及行政村规模调整的,须以新村为单位申请准购证;未进行行政村规模调整的,其准购证可继续使用;至于撤并后原老村的准购证,经乡镇、街道(开发委)农经部门核销后,统一上交市农经总站。
三、加强统一收据监督管理。“嵊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嵊农[2005]113号文件要求进行运作,并认真做好登记、核销工作;同时,统一收据领发过程中,不得另开“口子”,扩大使用对象,违者将严肃查处;此外,各地在做好领发和管理的同时,要配合市农业行政主管单位和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地接本通知后,希从速组织力量,对现有统一收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销和处置,并积极做好准购证的收缴和重新申领工作,确保统一收据的规范使用和管理,以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附: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准购证申请表
2、统一收据准购证申请汇总表
3、统一收据准购证注销收回汇总表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票据 管理 通知
嵊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