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7-12-28 08:45:28          来源: 
  

关于在全市开展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农办,局属有关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核通过,将于20081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制度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加了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增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利于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有利于提高动物防疫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为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动物防疫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动物防疫法》的基本内容,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法》的各项措施,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动物防疫法》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目的

为做好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动物防疫法》顺利实施,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争处理机制和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强化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宣传内容

重点学习《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动物防疫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动物防疫法》的基本内容,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法》的各项措施,更好地发挥《动物防疫法》应有的法律效力,推进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和动物卫生监督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三、宣传活动安排

(一)市本级活动安排

1、在嵊州电视台插播宣传新《动物防疫法》实施的公益广告;

2、在《今日嵊州》刊订宣传新动物防疫法实施宣传文章2-3篇;

3、充分利用广播开展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新《动物防疫法》的实施;

4、在定点屠宰场、集贸市场、大型交易市场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力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5、结合科技下乡活动向群从开展宣传,同时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版面进行展览。

6、统一印制《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册和宣传单,在市区和各镇(街道)人流集中处向群众进行发放。

7、开展《动物防疫法》的骨干培训。

8、联络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动物防疫法》的宣传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活动安排要求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农办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动物防疫法》宣传活动,力求做到紧密有序,内容丰富,重点突出。

1、全面动员部署。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宣传方案,进行动员部署,选派骨干参加市组织的培训,组织人员深入重点场所进行宣讲。

2、抓好学习培训。认真制订学习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各种形式,抓好各类人员的学习培训,扎实做好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广大干部群众熟悉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掌握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进一步增强抓好动物防疫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密切配合。配合市开展好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工作。

4、抓住重点。对畜禽养殖户、屠宰户、畜禽产品加工户、动物防疫人员等与畜禽类高密切接触人群和活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场所等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要重点宣传。

5、广泛宣传。在全面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基础上,积极开展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使社会公众、农民群众熟悉了解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附:《动物防疫法》宣传标语

 

 

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动物防疫  法律  宣传  通知

抄送:浙江省农业厅,绍兴市农业局,市人大办、市府办、政协办、法制办、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郑副市长。

嵊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71226日印


 

《动物防疫法》宣传标语

 

1、         热烈庆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811日起施行

2、         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动物疫病防控

3、         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依法加强动物防疫工作

4、         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提高公共卫生安全水平

5、         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保障社会经济安全发展

6、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7、         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8、         加强动物检疫工作,提高动物产品安全水平

9、         依法落实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10、    依法承运托运动物及动物产品

 


嵊农〔2007〕15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