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农办,局属各单位,农业龙头企业: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农业厅的有关要求,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重要依据,是规范农业生产过程,严格质量安全控制的有效措施,为认真做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通知”(浙农科发〔2007〕19号)转发给你们,希你们认真参照,严格执行。
附:1、农产品生产记录
2、畜禽养殖记录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产品 生产记录 通知
嵊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