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办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农办,局属有关单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令第233号正式颁布,并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林业厅联合文件《关于做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实施办法》的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行为,提高种子质量水平,进一步促进种业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是我省农业、林业系统的一件大事。因此,全市农林系统的干部要从依法治市、农林安全、打造平安嵊州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带头认真学习《实施办法》,肩负起《实施办法》所赋予的主管种子种苗工作的重任,更好地指导和服务种子企业和农民,认真履行种子种苗监管的工作职责。
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实施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地方性法规,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本着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强化了可操作性。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农办、局属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使群众了解和熟悉《实施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依法治种的法制氛围,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调研,确保实施
全市农林系统要结合《实施办法》的宣传活动,切实加强《实施办法》贯彻执行的调研工作,要深入农村,深入实际,加强《实施办法》贯彻情况的跟踪调研,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妥善处理,确保种子种苗市场稳定,确保《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种子种苗管理机构要进一步严格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简化程序,做好服务,认真指导种子企业建立完善种子标签制度和生产经营档案制度,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种子、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林生产安全,把《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种子 法规 宣传 通知
抄送:浙江省农业厅、林业厅,绍兴市农业局、林业局,人大办、市府办、宣传部、法制办、各新闻单位,
郑副市长。
嵊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