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禁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7-07-11 11:12:06          来源: 
  

 

 

关于开展“禁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乡镇(街道、开发区)农办,局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早于2001年就转发了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去年,国家农业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质监总局等四个部门联合发布第632号公告,  20071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销售和使用。为认真贯彻落实联合公告精神,进一步抓好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禁售禁用工作,切实保障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绍兴市农业局绍市农[2007]111号文件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禁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行动时间及重点:

1、专项整治时间:20077月;

  2、整治重点:农药经营单位,蔬菜、水果、茶叶、水稻等生产基地。

二、整治行动的主要内容

四部门联合公告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的执行情况。

三、整治行动的具体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时间为7月上旬。

①成立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组。局成立分管局长任组长,政法科、产业科、推广中心等科室及部门执法人员、技术专家组成的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组。

②抓好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关于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公告”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广大农药经营人员和农产品生产者自觉抵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识;并通过多种形式的植保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水平,彻底消除部分农民对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依赖心理。

第二阶段:检查收缴阶段,时间为71025日。

①加强对整治重点对象的检查。

②对发现销售和使用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一律收缴,并严肃查处。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7月底。

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成绩,分析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有效巩固整治成果。

 

 

 

 

OO七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农药  整治  通知

抄送:浙江省农业厅,绍兴市农业局,市府办、食安委办、

发计局、工商局、安监局,郑副市长。

嵊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7710日印


 


嵊农〔2007〕84号.doc